学校各有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、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,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》,坚持“破四唯”和“立新标”相结合,推动建立以创新价值、能力、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,推动学术繁荣,激发人才创新活力,促进科技人才成长,现将2024年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成果范围
(一)本评选面向自然科学、工程技术科学、农业科学、医药科学等自然科学领域(交叉学科不在推荐范围内)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作出较大科学发现,能够开拓和引领学科发展,推动科学前沿取得突破的学术成果。
(二)成果必须是完成人在某一学科领域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相关论文、专著和成果应用实践等一系列成果中的代表性作品,能够综合反映该系列成果的学术价值、贡献、影响以及成果完成人的科技创新能力。代表性作品的表现形式为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等。
二、申报条件
(一)申报人为成果主要完成人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提出总体学术思想、研究方案;
2.发现重要科学现象、特性和规律,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;
3.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,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,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。
(二)申报人须为申报成果及相关支撑材料的论文(著作)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,专利、项目第一完成人。申报人工作单位须在沈阳市内,成果亦是在沈阳市内完成。申报成果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,须得到相关专业行业公认,不得涉密,无知识产权纠纷。
(三)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,且不得作为其他申报成果的联合作者出现。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成果,及申报过2023年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价但未获奖的成果不能申报。成果共同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。
(四)涉及与国外合作的论文(著作),申报人须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,并署其国内单位,且联合作者同意中方作者单独申报。
(五)坚持实绩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,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科技工作者。
(六)申报人申报时需提交1篇(部)具有代表性的论文(或著作)作为成果名称,同时提供5项以上(含)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研究证明作为支撑。其中,高校科研院所单位申报成果的支撑材料为5篇(部)以上(含)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论文(或著作),其中至少1篇(部)为中国境内发表(或出版);非高校科研院所单位申报成果的支撑材料为5项以上(含)与该代表性作品相关的研究证明,可以是论文(或著作),也可以是已获得的专利或者已获批的项目等。未发表论文或未获批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。
三、申报和推荐程序
(一)申报程序:申报人填写申报书(附件1),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打印装订成册;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单位审核;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,在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;公示无异议后盖章,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报至推荐单位。
(二)推荐程序:推荐单位对申报成果形式审查,形成初评报告(附件3);审查合格的成果按学科分类汇总(汇总表见附件4);纸质版及电子版初评报告、汇总表、推荐成果的申报材料报至市科协。
四、报送要求
(一)报送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的申报材料、推荐汇总表等;
(二)纸质版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,申报书印章齐全,主要附件附在申报书后装订成册;
(三)所有报送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予退还。
五、申报时间
申报截止至2024年9月13日,请以部门为单位将以上材料按要求报至科技处王洁。
附件:1.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申报书
2.学科设置与代码表
3.推荐单位初评报告(模板)
4.2024年沈阳市自然科学学术成果评价推荐汇总表
科技处
2024年9月4日